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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想了解气象行政审批项目

      您好!我想了解气象行政审批项目有哪些?

     

           您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开国务院各部门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5号)的要求,现公布气象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各界如对气象局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有意见和建议,可通过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电话:010-58994464

      电子邮箱:qxjfgs@cma.gov.cn

      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6号中国气象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081)

     

      中国气象局

      2014年2月17日

    气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42001

    气象局

    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1.电力、通信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从事电力、通信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的单位的资质证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国务院电力或者国务院通信主管部门共同颁发。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可以在核准的资质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施工。”

    电力或者通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2.除电力、通信以外的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企业、事业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2

    气象局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7项: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中国气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四条:“专门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颁发的资质证……”。

    《中国气象局关于修改〈防雷减灾办法〉的决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十二条:“…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认定。”

    事业单位、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3

    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6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地(市)气象主管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4

    气象局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1.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78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二十三条:“……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应当就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征求气象主管机构的意见;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验收雷电防护装置并有气象主管机构参加。雷电易发区内的矿区、旅游景点或者投入使用的建(构)筑物、设施需要单独安装雷电防护装置的,雷电防护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由县级以上地方气象主管机构负责。”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2.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5

    气象局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确实无法避免的,属于国家基准气侯站、基本气象站的探测环境,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同意……”。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七条:“……确实无法避免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提出相应的补救措施,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书面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6

    气象局

    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1.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迁建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二条:“……确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国家重点工程建设,需要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需要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应当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批准……”。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十八条:“……申请迁移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基本气象站的,由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签署意见并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批;申请迁移其他气象台站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批,并报送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备案……”。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除大气本底站、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以外的气象台站迁建审批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7

    气象局

    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1.由中国气象局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条:“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应当按照项目相应的审批权限,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行政
    许可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08

    气象局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十三条:“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并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合格;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在气象业务中使用。”;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五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指定的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和要求组织生产。”

    《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十条“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第五项“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企业

     

    42009

    气象局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条:“……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组织必须具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使用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要求的技术标准的作业设备,遵守作业规范。”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九条:“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10

    气象局

    外国组织和个人在华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八条:“外国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从事气象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外国组织和个人

     

    42011

    气象局

    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行政
    许可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371号)第三十三条:“进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必须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制定。”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79项:“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

    事业单位、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县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12

    气象局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四条:“……具有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时,应当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提供或者经其审查的气象资料。”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一)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80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下放后实施机关:设区的市、县气象主管部门。

    事业单位、企业

    设区的市气象主管机构,县气象主管部门实施

    42013

    气象局

    其他部门新建、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1.其他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八条第二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新建气象台站,应当按照气象台站建设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规范,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后,报本部门有审批权限的机构审批。”

    机关、事业单位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2.其他部门撤销气象台站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九条第三款:“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撤销纳入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区站号管理的气象台站,应当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审查同意。”

    机关、事业单位

     

    42014

    气象局

    防雷产品使用备案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三十条:“防雷产品的使用,应当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

    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15

    气象局

    外地防雷工程专业资质备案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25号)第二十三条:“取得资质的单位,需要承接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外防雷工程的,应当到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42016

    气象局

    为教学和科学研究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备案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12号)第八条第三款:“为教学和科研等开展的临时气象观测,应当报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临时观测的期限为两年。超过两年的,应当按照关于新建气象站的规定执行。”

    事业单位、企业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注:1.备注栏中空白表示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中国气象局)实施。

    2. 42005项子项1: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的实施主体,已经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现正按照相关法律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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